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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谟的正义三原则

休谟的正义三原则:

1、划定财产、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,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

2、财产转让基于自愿与同意。财产转移不能是出于暴力、欺诈等手段而获得,必须是基于同意,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财产转移才是公正的,也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。

3、承诺的理性。承诺必须得到履行,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规则。如果人们的承诺不被履行,人与人之间就丧失了信誉,财产的转移也就无法完成,财产的稳定占有最终也将无法得到保障。

在人们缔结了禁止侵犯他人所有物的协议,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,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,也发生了财产权、权利和义务的观念。不先理解前者,就无法理解后者。……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。同一人为措施产生了这两者。我们的最初的、最自然的道德感既然建立在我们情感的本性上,并且使我们先照顾自己和亲友,然后顾到生人:

因此,不可能自然而然地有像固定的权利或财产权那样一回事,因为人类的种种对立的情感驱使他们趋向种种相反的方向,并且不受任何协议或合同的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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